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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关于“宏发转债”2025年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01 21:44    点击次数:180
股票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44 债券代码:110082    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发转债”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7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1.50 元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宏发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五年 1.8%、第六年 2.0% 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 (2021 年 10 月 28 日,T 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 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T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宏发转债第四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本计息年度可转债 的票面利率为 1.5%(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宏发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 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20 元(税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 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 。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东林路 564 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619676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北翼 15 层 联系人:刘旭、王隆靖 联系电话:021-2315374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